红网时刻怀化9月4日讯 (通讯员 刘健)防人之心不可无,店内买卖需要防“鬼手”。8月30日下午,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11月某日,被告人刘某至芷江县城某商店购买商品,以零钱兑换整钱的方式吸引店员注意,在对换整钱后又决定不换,刘某在返还整钱时,用极快的手法盗取了550元现金。第二天,刘某以同样“鬼手”盗窃方式又盗取了另一家水果店1800元人民币。不过这次他的运气就没那么好了,一天后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刘健
编辑:杨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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