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关于在全市公共场所严格实行佩戴口罩管理措施的通告
2020-02-07 20:41:09 字号:

关于在全市公共场所严格实行佩戴口罩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已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现就我市公共场所严格实行佩戴口罩的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主要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店、餐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馆、公园(广场、游园)、景区景点(民宿、农家乐);

(五)商业街、步行街、超市、农(集)贸市场、商场(店)、书店;

(六)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长短途客运、网约车、出租车等);

(七)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八)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宗教场所;

(九)其他人员集中、人群密集或密闭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保持场所内良好的通风条件(拆掉门店出入口处的各类遮挡门帘);要求进入场所内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禁入;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营业主未按要求落实佩戴口罩规定的,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部署、检查、落实到位。

三、口罩佩戴原则

(一)正常居家、通风良好且人员稀少的室外公共场所可不佩戴口罩。

(二)个人独处、自己开车或独自到公园散步等感染风险较低时,可不佩戴口罩。

(三)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可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需要佩戴口罩。

(四)在疫情高发地区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

(五)有疑似症状到医院就诊时,需佩戴不含呼气阀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

(六)有呼吸道基础疾病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防护口罩。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

(七)非医用口罩,如棉纱、活性炭和海绵等口罩虽具有一定防护效果,也有降低咳嗽、喷嚏和说话等产生的飞沫播散的作用,但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应谨慎使用。

四、废弃口罩收运处置

全市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示范,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将废弃口罩投放至指定收集容器。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的要求进行废弃口罩处理,并做到及时消毒,日产日清,确保不产生环境污染,不影响广大群众身体健康。要在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悬挂宣传标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平台等媒体大力宣传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管理措施,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同时,更好地节约使用口罩资源,把更多的医疗资源留给一线工作人员,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中共怀化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来源:红网怀化站

编辑:彭渊林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