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怀化6月5日讯 (通讯员 石夏碧)6月4日上午,在“世界环境日”到来前夕,靖州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被告人梁某林、杨某斌、杨某鹏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梁某林、杨某斌、杨某鹏三人共同出资一百万资金合伙经营靖州县某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共负盈亏。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三被告人多次收购张某胜、张某来(已判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无木材运输证等合法证书的情况下滥伐的无证杉原木、松原木,并将收购的杉原木和松原木分别加工成杉枋、杉板、杉条和松板、松枋、指接板与其它材加工后混在一起销售到江苏省等地,并从中营利。经鉴定,三被告人非法收购的杉原木、松原木立木蓄积共达575.1057立方米。
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林、杨某斌、杨某鹏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规,明知收购的木材无《木材运输证》,系滥伐的林木仍予收购,立木蓄积达575.1057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林、杨某斌、杨某鹏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协作,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靖州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建议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结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靖州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林、杨某斌、杨某鹏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人共同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石夏碧
编辑:杨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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