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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2020-12-10 10:03:46 字号:

怀化市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收费、一次出成果”

怀化市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12月8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八部门《关于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自然资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化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审批时效,优化测绘工作流程,降低服务成本,方便业主办事,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依法监管”的原则,结合市本级实际,怀化市正式出台了《怀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办法中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土地规划、绿化、人防、消防、不动产等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领域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工程建设项目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每个阶段中涉及的测绘业务分别整合为一个综合测绘事项,由一家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综合测绘服务,签订测绘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测绘成果,实现“一次委托、一次收费、一次出成果”。

依照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统筹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多测合一”相应工作。同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未进入名录库的测绘服务机构,不得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多测合一”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市场。

工作人员介绍说,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测绘机构且在本市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常设办事机构,具备24小时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量和房产测量)资质;具备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近三年未发生安全泄密事件;具备独立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此外,“多测合一”成果应符合国家、省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符合《怀化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测绘成果质量。测绘成果应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怀化独立坐标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多测合一”还将实行统一平台管理,实现项目委托、项目备案、测绘作业、成果提交、平台联审等工作的线上全流程办理。测绘成果需由“怀化市多测合一监管平台”向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推送,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要求业主单位组织测量。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多测合一”工作所需资料数据,不得借机“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多测合一”项目实施期间,测绘服务机构被停止“多测合一”服务资格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测绘服务机构承担。测绘服务机构被停止“多测合一”服务资格之前,已经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其成果仍然有效,并纳入质量监督检查范围。

按照要求,测绘服务机构应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自律,诚信守法,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将加大测绘成果资料检查力度,委托或授权测绘专业机构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并结合测绘资质巡查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成果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测绘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并公示。(记者 谢娜 通讯员 朱意如)


来源:掌上怀化

编辑:张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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