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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被告席位上的“被害人”
2021-09-06 17:09:14 字号:

2020年12月,路某(15岁,某中学初三学生)因路某成(15岁,某中学初三学生)偷放其摩托车的汽油与路某成发生口角。事后,路某联系薛某豪,二人先后赶到某中学男生宿舍,手持事先准备的棒球棒将路某成头部、腹部打伤,导致路某成脾脏破裂。经鉴定,路某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检察机关认定路某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经提起公诉,路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

本案中,路某摩托车汽油被他人偷放,原本是被害人,然而,面对纠纷,他不能正确处理,没有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而是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路某成的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被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难免会与人发生口角或摩擦,但千万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逞强耍横。面对自身权益被侵害时,要第一时间告诉老师或者家长,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千万避免自己成为施暴者。学校、家庭要加强正确引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走好人生每一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禹杰 陈世成 胡钰淇

编辑:彭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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