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发布《怀化市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2020年3月至12月,在怀化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在失业状态的,可在该市申请失业补助金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人社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近日,我市印发了《怀化市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我市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及发放的各项条件。
《细则》指出,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细则》明确,2020年3月至12月,凡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在失业状态的,可在我市申请失业补助金。未失业人员、退休人员、未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细则》强调,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50%核发失业补助金,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20%核发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1日之后领取失业金期满一直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50%核发失业补助金,3月1日之前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20%核发失业补助金。
《细则》同时对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作出规定,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可按月领取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参保地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核发。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或通过“智慧人社”APP在线申请,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记者 龚彦)
来源:怀化日报
编辑:杨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