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在沅水黔阳古城码头,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监督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活动共投放各类鱼苗3000余尾,部分群众亲眼见证了该活动。
据悉,该案当事人唐某邀请另外3人在禁捕期间采用非法方式在天然水域捕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到案后,唐某等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洪江市检察院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故而出现文章开头投放鱼苗的一幕。
近年来,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特点,洪江市检察院坚持打击与修复相结合的理念,对非法捕捞行为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没收捕捞工具、责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增殖放流等多种措施进行惩罚,尤其是让案件当事人全程参与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真正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
增殖放流现场,该案当事人唐某表示:“非法捕捞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真是得不偿失啊,以后再也不能非法捕鱼电鱼了,希望这次放生鱼苗,可以弥补我的罪过。”随着检察官和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清点完发票金额和鱼苗数量后,一袋袋活蹦乱跳的鱼苗被放入河中,3000余尾小鱼正式“落户”沅水。(杨汉昌)
来源:洪江市检察院
作者:杨汉昌
编辑:刘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