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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湖南有哪些变化?一文看懂

红网时刻怀化7月1日讯(通讯员  颜俐娟)为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更好服务现代化新湖南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修订出台了《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共8章37条,于2024年6月20起施行。该《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相关内容调整变化如下:

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

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培训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履职担当。

学时要求进一步规范

根据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每年参加网络自学累计不少于50学时。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职员)以上人员,每5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10学时。

在岗培训一般应在当年度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岗前培训时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在岗培训时间。

学时认定类型进一步拓展

实施细则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活动、科研课题(项目)研究,获得科技(社科)奖项、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技能大赛奖励,通过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用能力水平等考试,出版著作、省级以上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论文等,纳入认定范围。同时,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岗前、在岗、转岗、专项培训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结果运用进一步强化

实施细则增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的条款,实现培训工作与其他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全链条联动管理。

如需获取文件,可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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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化人社

作者:颜俐娟

编辑:刘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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