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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好声音 ▏徐智灵:建议严格把关查封扣押冻结标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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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杨伶霞 摄影记者 李丹 长沙报道

“民营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小,加上现在民营企业正处于疫情过后的恢复期,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影响民营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减损了市场主体的创富活力,严重的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省人大代表、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智灵说,从事律师行业多年的他,近年来越发感受到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本次省两会,他带来了《关于严格把关查封扣押冻结标的额的建议》。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保护,要求司法机关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指出“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指出“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规定“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多份文件规范保全和执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规定“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法〔2016〕334号)第八条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

因此,徐智灵建议,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标的额进行严格把关,避免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时刻新闻客户端

作者:杨伶霞 李丹

编辑:张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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