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谢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谢某被判处刑罚外,同时被判处承担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和向新闻媒体公开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2021年6月16日,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将谢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中发现,涉案人员行为可能涉及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经立案调查取证及专家评估后查明:同年6月7日,谢某在柿溪乡牛儿岩村“葛藤溪坑”地段,使用自制的便携式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渔获野杂鱼、泥鳅合计1.12kg。经认定,涉案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涉案捕捞区域柿溪属于沅水流域一级支流。谢某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县检察院经公告程序,无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该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县法院起诉。
2022年1月26日,县法院开庭审理宣判认为:谢某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不仅对鱼类造成伤害,直接损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而且不利于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县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判决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在辰溪县沅水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鲫鱼苗4000尾和泥鳅苗1000尾修复生态,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魏雯 郑芬)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魏雯 郑芬
编辑: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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