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19时50分许,芷江消防大队出警闪着警灯、鸣响警笛途经明山大到南端T字路口时(交通信号灯直行灯常绿),与左转方向(交通信号灯转绿)陶某琦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撞。
本次事故中陶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所幸陶某某在发生事故的整个过程中没有阻碍消防车辆执行任务,未造成其它后果。事后陶某某认识到自己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错误,诚恳的向消防员“蓝朋友”表达了歉意,表示愿意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交警温馨提示:
当在行车途中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请主动避让为生命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邓长铖 申文雷
编辑:彭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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