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庭审画面
2022年6月6日,芷江法院远程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何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对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何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何某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及手机银行账户提供给一名叫龙某的男子,该银行账户后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何某获利人民币700 元。2022年1月,被告人何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将2张银行卡及手机银行账户提供给绰号叫“小勇”的男子,该银行账户后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何某获利人民币500元。同年2月28日,迫于压力的被告人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涉“两卡”违法犯罪行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请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转交给他人实施诈骗,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刘健 黄渊文
编辑:刘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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