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喻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覃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9813.57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一则网络广告认识了一位“神秘人物”,在明知此人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传播虚假兼职广告信息“做单”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喻某某、杜某某、覃某某三人在他人微信群传播虚假信息来牟取非法利益。同年9月至10月,冯某某等四名被告人一同前往云南省和湖南省怀化市等地,以冒充“天猫客服”送小礼品的方式,诱骗路人用手机在微信群内传播虚假兼职广告信息“做单”。后上线按所发“做单”信息微信群的质量和数量以每个群5元至10元的报酬向被告人杜某某结算,杜某某再分配给其他人。
10月15日,冯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又来到芷江县按上述方式“做单”。经查,因四被告人利用路人周某某的微信群发虚假兼职广告信息,致使被害人邓某某通过群内链接下载虚假广告软件后,被他人以“刷单”的方式诈骗人民币60000元。另查明,冯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在作案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179813.57元。案发后,冯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经民警电话联系,陆续到芷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12月14日,冯某某等4名被告人向被害人邓某某赔偿人民币60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某等四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喻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又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近年来,通过社交群转发兼职广告“做单”,进而为下一步“刷单”引流,是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型手段,加之因社交群大多是亲友群、同学群等特殊群,所以具有更强的误导性和诱惑性,一旦陷入“做单”的陷阱,将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因此,切忌怀着侥幸心理图“来钱快”就从事“做单”“刷单”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不仅可能人财两空,甚至将触犯法律,得不偿失。(杨宇 黄渊文)
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杨宇 黄渊文
编辑:刘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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