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怀化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怀化4月26日讯(通讯员 程婷 梁君秋)4月26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沅陵某宾馆侵犯“7天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日,沅陵县市场监管局对沅陵某宾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宾馆前台、落地窗、客房内的床头、名片上的图形标识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第6128908号注册商标一致,门头招牌上的图形标识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第32160114号注册商标相似。经查,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类别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和相似的标识,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沅陵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3397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二局查处湖南某商贸公司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7日,怀化市市场监管局直属二局接到市长热线群众举报称湖南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南孚”电池。该局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商贸公司暂未销售的共计4896粒南孚电池进行了强制措施。该批电池经执法人员委托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全部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怀化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洪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洪江区某商行销售侵犯“国窖”“酒鬼”“五粮液”“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0日,洪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商品柜和仓库摆放待售的28瓶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6瓶“国窖1573”、2瓶“酒鬼酒·馥郁香型白酒”、1瓶“红坛酒鬼酒”、7瓶“五粮液”、1瓶“五粮液1618”、4瓶“郎酒”、7瓶“贵州茅台酒”。上述待售的白酒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属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351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洪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28瓶,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溆浦县某批发部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3日,溆浦县市场监管局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现场检查,共发现涉嫌侵权牙膏共1282支,经委托厂家出具鉴定证明书,均为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溆浦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通道某食品商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0日,通道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通道侗族自治县某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商行仓库内存放有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2076瓶,经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鉴定报告,均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通道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没收已扣押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73件计2076瓶、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向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日,怀化市市场监管行政综合执法支队食品执法大队接到辖区内某酒类经营者举报,反映有上门推销人员向其推销了21瓶贵州茅台酒(共支付53640元),事后发现酒香与正品贵州茅台酒香味不一致,怀疑是假酒。执法人员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别,鉴别结果为上述21瓶白酒均不是其生产,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酒。经调查核实,上述假冒酒推销人员为向某,湖南省洪江市人。

衔接移送情况:因涉案金额较大,假冒酒销售者向某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执法人员将此案件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2023年4月10日,怀化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警示提示:酒类经营者应当从合法途径采购酒类商品,并索取供货方资质、联系方式、检验报告,留存有关票据、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等资料,拒绝接受来历不明的商品。发现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程婷 梁君秋

编辑:何峰

本文为怀化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h.rednet.cn/content/646848/60/13778044.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县市区
  • 法治
  • 要闻
  • 政务
  • 热点
  • 文化
  • 教育
  • 旅游
  • 经济
  • 消费
  • 健康
  • 公示公告
  • 社会
  • 印象怀化
  • 书记活动专辑
  • 市长活动专辑
  • 民生
  • 精彩视频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怀化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