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怀化7月8日讯 (通讯员 刘健)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胡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审理查明,2019年3月期间,胡某先后2次在芷江县城内从他人电动车上盗走电瓶4组,价值共计2300余元。后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盗窃的电瓶全部被物归原主。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刘健
编辑:杨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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