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怀化9月4日讯 (通讯员 刘健)8月30日上午,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邓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邓某前往新晃某地参加好友婚礼,席间喝了2杯米酒。酒席结束后,邓某为了尽快赶回家居然驾车驶上了高速,后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官提醒: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将承担刑事责任。广大驾驶员朋友应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像本案邓某那样醉酒状态下竟然还驾车上高速,实属自找苦吃。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刘健
编辑:杨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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