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怀化10月22日讯 (通讯员 刘健)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芷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00元。
2018年2月,芷江男子尹某某在芷江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但到了合同规定的交房日后,该房产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经尹某某多次催促,实际交房日比合同约定交房日晚了近12个月。尹某某觉得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便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芷江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合法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人民群众在购房时如发现对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忌忍气吞声。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刘健
编辑:杨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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