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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溆浦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感谢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我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以后我再也不冲动了,再也不犯法了……”9月3日,在溆浦县深子湖圣人山村委会,当办案检察官宣布不起诉决定并进行法制教育后,被不起诉人杜某栋连声表示感谢。

2019年10月20日,现年67岁的杜某栋放置于深子湖镇圣人山村“夜猫垴”车路边的一块大石头被邻居夏某文、张某妹夫妇用板车拉回家。当天18时许,杜某栋发现后,到夏某文家质问,与其发生争执,后将夏某文推了一掌,导致夏某文从其门口高7米左右的坎上掉下摔伤。后经法医鉴定,夏某文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6月4日,杜某栋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经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杜某栋赔偿了被害人夏某文5.9万元,被害人夏某文予以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检察官普法: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无前科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系邻居之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赔偿并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溆浦县检察院决定对杜某栋不起诉。(禹超群)

来源:红网怀化站

作者:禹超群

编辑:杨伶霞

本文为怀化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h.rednet.cn/content/2020/09/04/8276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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